委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归谁
在文化艺术市场日趋繁荣的今天,如何在商业运作中既充分挖掘作品的经济价值,又依法行使和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对此,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杨德嘉有独到的见解。
分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17项。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为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后13项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13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杨德嘉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4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作者是谁不仅代表了作品的艺术水平,也往往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这一点在美术作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对某一画家的推崇才会不惜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欣赏和收藏其画作。“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名字,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杨德嘉说。
“权不随物转”原则
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最大特点之一便是原件与复制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在以买卖原件为主的艺术品市场上和在以交易权利为主的版权贸易中,同样是“美术作品”这一概念,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杨德嘉表示,在著作权意义上,作品与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原件更不能等同于作品本身。原件只是作品的载体之一,具有物的属性。只不过由于原件往往只有一幅,这种物的稀缺性才导致了原件相对于复制件等其他载体显得更加珍贵。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原件买卖与作品权利的转让是相对独立的。他以拍卖交易为例,在美术作品原件的交易中,买方所获得的只是原件的物权,以及伴随着原件转移而享有的对该原件的展览权。尽管原件已归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权仍然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